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