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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京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2002-09-19
2002年9月19日 京发[2002]106号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市领导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1日和10月1日起,两次提高政法委机 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分别调整为: 副市级179元、正局级161元、副局级153元、正处级145元、副处级13 8元、正科级131元、副科级124元、科员110元、办事员98员。 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2000年12月底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18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元生活补贴。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副市级 200元、正局级180元、副局级171元、正处级162元、副处级154元、 正科级146元、副科级138元、科员122元、办事员108元。 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2001年9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元生活 补贴。 三、提高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 政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京人工[1996]431号文件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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