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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京价(政)字[2002]394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京价(政)字[2002]3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市政 府第5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0号令) 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 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县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当地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确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县的价格听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一、义务教育学杂费; 二、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和手术费; 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和供暖价格; 四、城市主要交通的轨道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小公共除外)和出租小汽车票价; 五、公有住房租金; 六、主要园林景点故宫、十三陵、八达岭、颐和园、天坛门票价格; 七、国家计委委托的和市政府要求听证的项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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