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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2002-10-23
2002年10月23日 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 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 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 事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含:原行业统等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自2002年7月1日起 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在每人每 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按其满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按满年计算)增 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 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上述(一)、(二) 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调整额度不足80元的按 80元调整。 3、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 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 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 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 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 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 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 1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 增加养老金10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 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 发给。 四、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 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 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 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 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企业退休的 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819元的,补足 到819元。 六、按照北京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 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 (退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执行本通 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 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 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 执行本通知。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九、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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