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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颁布时间:2002-08-19
2002年8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 下解释: 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 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意见书。 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 (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 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 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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