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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全面开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2002]1696号
颁布时间:2002-08-13
2002年8月13日 京财预[2002]169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经请示市政府同意, 从2002年2月1日起我市全面开征水资源费,现将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后有关预算 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收入的划分 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取用的地表水,规 划市区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以及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规划 市区自来水厂取用的地下水,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使 用。 2.由各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征收的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 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区县自来水公司(含规划市区以外的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 水厂)为供本地区自来水取用的地下水,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 本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的地下水,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按照市与区县各50% 的比例进行划分。 二、缴库问题 1.由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和市城市节水办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统一填制从市 财政领取的《一般缴款书》,使用“7002城市水资源费”科目,缴入市级金库, 由“295建行开发区支库”办理入库手续。 2.由各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节水办统一到区县财政领 取《一般缴款书,分发各缴款单位,缴款单位填写《一般缴款书》,使用“7002 城市水资源费”科目,到各自开户银行办理缴库手续,由国库计算机程序自动按市与 区县分配比例划分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区县已入库的水资源费 暂不进行调库,年终结算时再进行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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