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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
京经电管[2002]100号
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京经电管[2002]100号 市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治理大气污染措施,加大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 度,优化能源配置,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力管网、区域燃气锅炉等)的补充,鼓励 用户使用电采暖替代燃煤取暖,并制定优惠办法,对电采暖用户实行低谷用电优惠价 格。 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由电网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 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予以解决,在实施中贯彻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用户安全,政府将进一步规范电采暖设备市场。同时鼓励使用蓄能式电 采暖、节能型电采暖;采用电采暖的建筑要做好建筑保温。 依据该办法,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北京市电采暖低 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北京 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等相关文件。 附件: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电采暖用户。本办法所指的电采暖 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系统,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电热锅炉等; 2、优惠时段及价格。电采暖用户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享受低 谷用电优惠,低谷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低谷优惠时段不区分用电 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计费,其他时段电价不变。 二、电采暖低谷优惠政策的实施 对分户式电采暖居民按照一定规模、有组织的统一进行配电网及居民户内线改造、 更换计量装置,验收后享受优惠政策。平房区居民改用电采暖结合平房保护区改造进 行。分户式电采暖居民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对电采暖设备不单独计量,其它 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政策;其他用户对电采暖设备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1、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供电线路、户内线及电能计量装置符合要求的用户,需经供电企业确认后享受优 惠政策;电能计量装置及线路不符要求的,需先进行相应改造; 2、改用电采暖的用户 需先改造供电线路、户内线、电能计量装置等以满足供电、计量要求,经供电企 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3、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新建项目采用电采暖应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满足相应的供电、计量要求, 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三、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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