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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京组通[2001]70号
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京组通[2001]70号 为进一步贯彻市第十四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落实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 照顾,按照“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费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 证足额发放;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电话费及住房租金补贴等,由各 单位保证落实”的要求,现就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的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部分企业单位 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已按规定执行。但至今仍有少数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 贴尚未落实。凡是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没有落实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尽快落实。 离休干部月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 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 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二、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 的通知》[2001]2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有关 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规定,企业发放 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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