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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劳监发[1997]6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京劳监发[1997]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驻 京办事处: 自劳动年检工作开始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劳动年检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 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劳动年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年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问题。 《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京劳监发[1996]18号)中的各类企业是 指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 位企业化管理的按企业执行)、社会团体参加劳动年检的范围是指有使用下列人员的 用人单位: 1、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 3、使用港、澳、台务工人员和外国人的。 二、关于劳动年检操作程序问题 1、用人单位自检中怎样填报《劳动年检证书》用人单位自检时,有上级主管部 门的应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塑料封面),上 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证书各一份(红色封面)),然后将三份证书和其 他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年检证 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一份(红色封面))。 然后将年检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认定。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年检资料和《劳动年检证书》(三份) 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将上述全部劳动年检资料按管辖范围,分别报 送市、区、县劳动局进行认定。 一些局、总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较多,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二级 公司)先对所属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可填写在《劳动年 检证书》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受理栏内。 3、《劳动年检证书》保管问题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认定后,将一份证书单行 本留在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单行本由用人单位送各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留存, 三年合订本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认真举办劳动年检培训班 劳动年检是一项新工作。为保证劳动年检顺利进行,各级劳动部行政门必须举办 劳动年检培训班,对用人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劳动年检培训。培训工作要保证质量,注 重实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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