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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等大病医疗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185号
颁布时间:1995-06-08
1995年6月8日 京劳险发[1995]185号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院: 根据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中“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 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 分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的精神,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前提 下,现对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等大病医疗费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特种检查 1、单项检查费在100元以上的(如CT、ECT、核磁共振等)确定为特种检查。 2、进行特种检查所需费用,患者个人负担5%。 二、关于使用贵重药品 1、药品最小包装“(如支、片、丸、粒、克、包、盒、瓶等)单价超过100 元的为贵重药品。 2、使用贵重药品,患者个人负担5%。 三、关于特种治疗 1、住监护病房(如ICU、CCU等)应严格掌握进住标准。 住此类病房超过一周的,由医院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部门报区、县大病医疗费统 筹管理机构批准.超过一周以上费用部分,患者个人负组5%。未申报批准的,其费 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2、除骨髓移植外,住“层流”病房,大病统筹基金只按普通病房费用标准报销。 3、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所需费用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价格报销。安装 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参照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标准按安装心脏起博器的报 销比例报销费用。 4、器官移植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5%。 5、肾透析治疗,每月透析费用超过4000元部分,患者个人负担10%。 6、采用射频消融术、溶栓治疗、介入性治疗(如导管化疗等)、体外碎石、超 生乳化、内窥镜(如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特种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 10%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紧急抢救情况除外)、特种治疗、使用贵重 药品、须经就诊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并填写《特种检查、特种治 疗、贵重药品审批表》(表样附后),可将贵重药品处方附在审批表上,报医院大病 统筹管理部门审核。患者如需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需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大病统 筹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医院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备查, 一份做为报销凭证。 五、退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其个人负担比例按上 述标准减半执行。 六、定点医院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出院或慢性病带药量不超过一周,行 动不便的患考带药量不超过两周。 除中药处方缺味,可经本院大病医疗统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处方上加盖外 购章)可外购,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外购。 七、住院床位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 个人负担。 八、“紧急抢救”指职工患危重病后,不能到定点医院治疗或无法按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的抢救治疗,凡属紧急抢救,报销医疗费时除应具备一般有效凭证外,还应附 有医院的抢救诊断证明。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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