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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301号
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京地税企[1997]301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京劳资发[1997]88号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 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 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 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合劳动者个人应 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 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88号下发后(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因经济效益不好,工 资水平偏低,按规定时间实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可 申请暂缓一段时间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要求暂缓执行《通知》的企业,在争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填报:暂缓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附表)。一并报经企业主管部门 和同级工会审核同意后,于1997年8月30日前报市劳动局批准。 2.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3.经批准暂缓执行的企业,要抓紧时机,积极进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以 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努力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尽快促进企业经济形 势的好转。在暂缓执行的期限结束时,必须保证按新标准发放最低工资。 附:暂缓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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