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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7]第391号
颁布时间:1997-01-15
1997年1月15日 京价(工)字[1997]第391号 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水价和污 水处理费标准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0.5元调为0.7元;工商业等单位用 水每吨由0.8元调为1元;工业河水每吨由0.4元调为0.5元。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可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如需高于上述价格,要报市物价局批准。 二、地表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每吨由0.23元调为0.28元,供自来水 公司(包括供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每吨由0.13元调为0.18 元。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业贯流水每吨由0.0575元调为 0.07元,循环水每吨由0.046调为0.056元。 三、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1元;其他用水的排水设施有偿 使用费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由现行每吨0.24元调为0.30元。污水处理费统一 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四、地下水资源费亦相应调整,每吨由0.16元调为0.20元。 五、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下水价格每吨由0.31元 调为0.37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吨由0.37元调为 0.44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目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 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吨由0.55元调为0.65元。 附: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说明(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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