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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
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
颁布时间:1992-03-08
1992年3月8日 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安排富余人员的通 知》(京政发[1992]第11号)的规定,为支持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发展第三产业, 安置富余人员,各单位可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对这部分国 有资产,应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转让价值或资金占 用费。企业开办初期,如确有困难,可经过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免资金占用费。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的企业,应按规定填制《资金占用费核定表》, 并附企业资金平衡表、专用基金表等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资金占 用费率按月5‰分季计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核定结果报伺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 政部门负责监缴。 二、开办初期交纳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减免。 填报减免资金占用费申报表于应交纳之日前一个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 续。 三、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金占用费核批手续,市属企业由市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理,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附件:1.《资金占用费核定表》(略) 2.《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审定表》(略) 3.《减免资金占用费申请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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