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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3-22
1999年3月22日 京政办发[1999]14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巩固以往清理整顿的成果,进 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 部门,依法对全市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全市 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并 对生猪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卫生、工商、产品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及生猪产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既 要分工负责,严格执法,又要密切配合,防止扯皮、推诿。 二、本市生猪屠宰定点设置规划,由市商委牵头,在征求各区、县政府意见的基 础上,会同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商委、郊区各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解 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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