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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中央部委在京高校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京高教条[1995]006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1995年1月1日 京高教条[1995]006号 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校办企业属地管理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 件的精神,为加强高校校办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 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协商,决定在前段全面登记的基础上对中央部委在京高校校办企 业颁发校办企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基本条件是: 1. 校办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学校; 2.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主办学校任命或选派; 3.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金,应视同国家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减 免的税款,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得少于60%,用于校办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不得多 于40%; 4.校办企业的经营利润必须按教育部门规定比例上缴学校,用于弥补教育经费 的不足。 取得北京高等学校校办企业证书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给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条件的,凭证书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由国税机关按减免税管理权 限进行认定审批并发给减免税年检手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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