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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的通知
京政法制复字[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5-17
1996年5月17日 京政法制复字[1996]12号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 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所涉及日赔偿金 的计算,请参照此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对贵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 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6年4月23日 国法办函[1996]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国家统计局答复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给你们,在执行国家赔偿法 涉及日赔偿金的计算时,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 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 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 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 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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