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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 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 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的《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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