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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市旅游管理局关于转发“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5-16
1988年5月16日 各县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旅游局直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旅游局(88)财外字第99号“关于发布《国营旅游企业成 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本市各国营旅游企 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根据“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国营旅游企业均执行此细则。北京市部门所属的旅 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和北京市 财政局备案后执行。中央在京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此细 则的,要抄送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及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本市的城镇集体所有制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北京市旅游 事业管理局备案后,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应酬费”成本开支的标准: 凡在京的国营旅游企业应酬费一律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金额的1‰开支。 三、关于成本核算中“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凡北京市属的国营旅游企业分别执行《细则》第十八条前两种方法“一次摊销法” 和“分期摊销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 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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