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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10-31
1992年10月31日 市旅游局: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第912号《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92)财外字第 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92)财工字第6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营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 价值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 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确定为500元,现提高到2000元。 二、其他问题请参照(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第一条至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本规定从199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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