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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缉私 罚没机动车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京工商发[1993]142号
颁布时间:1993-03-02
1993年3月2日 京工商发[1993]142号 各区、县二商局,各公安分、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 48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的机动车公开进行拍卖的 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缉私、罚没机动车(含无主机动车)后,凭生效的判决、 裁定或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委托北京市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进行拍卖。委托 方对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全部责任。 二、拍卖行接受委托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委 托方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根据车况和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后,拍卖行方可进行拍卖。 拍卖行接受拍卖机动车委托后,应同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所备 案。 三、拍卖成交后,购买人凭拍卖行出具的证明,按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的 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交易的车务手续。 四、未经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拍卖机动车。 五、本通知有关治安和公安交通管理的内容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有关机动车市 场管理的内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1993年3月6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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