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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颁布时间:1993-09-04
1993年9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 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 单位1 0 0 0 元以上5 0 0 0 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 0 0 元以上1 0 0 0 元 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 0 0 0 元以上2 0 0 0 0 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 0 0 0 元以下5 0 0 0 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 9 9 3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 9 9 3 年9 月1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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