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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执行《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13
1997年8月13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中央在 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各高等院校; 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执行 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96)京房改办字0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对象是指下列单位在职在编 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和离退休教师。 1、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生院; 2、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 3、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专)、职业技术学校; 4、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技工学校; 5、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工学校、职工中学; 6、局级(含)以下单位主办的党校; 7、市立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在京单位、市属企事业单 位、区、县、街道主办的幼儿园; 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少年宫、科技馆、电教馆、考试院(办)、教科院; 9、军队主办在京院校及在区、县幼教办注册的幼儿园; 二、教师资格由局级(含)以上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其同级人事部 门开具《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以下简称优惠证明,样式附后),售房 单位凭优惠证明给予购房优惠。优惠证明由市教育委员会监制,新证明自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开始启用,此前各单位已按075号文件规定出具并经售房单位确认的原证明 继续有效。 三、职工按房改价购房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职务与职称变动等原因调整住房, 增加住房面积时,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其增加面积部分按下列公式给予教师优惠。 优惠额=调整后住房实付单位价×(调整后住房面积-调整前住房面积)×教 师优惠。 四、1993年以前,教师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或按(95)京房改办字056号 文件规定改按成本价购房或补价建公积金的,不受教师优惠。前述教师再调整住房 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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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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