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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京科成字第197号
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1996)京科成字第197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高等院校及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16日) 为配合《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推广资金 (以下简称“资金”),更有效地服务于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使用对象及范围 1. 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 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资金。 2. 资金支持的重点是:技术上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鉴定或行业权威机 构的评审,在北京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 资金的主要来源 1. 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2. 资金本金回收部分。 3. 存款利息及收取的占用费等。 三、 使用资金的审批程序 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经对其单位及项目做进一步技术 经济评估后,由市科委审定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市科委、 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规定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直接将推广资金拨入承担单位。 四、 资金的使用及偿还 1. 推广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支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推广项目以及交 流、培训、宣传等推广活动(约占当年资金的20%),为无偿使用,另一部分用于有 经济效益的推广项目,为有偿使用。 2. 无偿使用部分应签订北京市科技项目合同书。 3. 有偿使用部分由科委审定后,委托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进行落实 及管理并按以下比例征由占用费: (1) 承担推广项目的大专院校、科研、推广部门按每月使用资金数额的千分之 三交纳占用费。 (2) 其他类别单位,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 4. 使用有偿部分资金,一般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资金下拨用款单 位时,市财政局直接抵扣年3.6%的占用费,其余部分每半年计征一次。 5. 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本金及占用费的单位,应提前30天向市科委申请 办理展期手续,最多展期一年。展期部分的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征收。 6. 在没有得到批准展期情况下,使用推广资金逾期未还则对逾期部分除按银 行利率金额征收占用费外,对逾期部分加收月千分之二的占用费,对于将资金挪做 它用的,要及时回收推广资金,并对挪用部分加收占用费5倍以上的罚金。 7. 合同到期后,推广资金使用单位以支票或通过银行直接划转方式及到北京 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 8. 推广资金归还收款单位: (1) 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 用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账 号:014-144598-61 (2)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账 号:014-144219-73 五、 资金管理 1. 市财政局将此项资金在财政性资金分局设“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账 户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往来业务。 2. 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受市科委、市财政局领导,协助负责推广资 金的可行性审查、使用监督、催收本金及占用费等,每半年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汇 报资金的运转情况,并将催收本金及占用费及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3、 收取的推广资金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等增值部分,一部分继续纳入推广 资金周转使用;一部分用做奖励优秀推广项目,先进管理单位或对承担此项目工作的 单位进行适当补贴。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科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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