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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外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标准的复函
京价(房)字[1998]第308号
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京价(房)字[1998]第308号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执收标准的函”[京房地计字(199 8)第616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年12号令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同 意你局在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 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由出租人按年租金的2%交纳手续费;租期不到 一年的,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交纳手续费。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后不 另收取工本费。 你局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 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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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外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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