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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药)字[1997]第406号
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京价(药)字[1997]第406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 17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药厂生产国家计委公布的第一批中管药品中同品种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 接到通知后,速将药品成本价格资料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根据合理比价核定价格, 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在未下达价格之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对大连辉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第三制药厂 等十三家(具体名单见附件2)已获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GMP认 证证书》和原研制开发企业,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待国家计委重新定价后,执行新价。 三、本市药厂获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 和原研制开发企业,执行表中所列价格有困难的,可向北京市物价局申请单独定价,由 市物价局报国家计委批准后执行。 四、外埠药厂在京销售国家计委公布的第一批中管药品(含表中同品种其它剂型规 格),凭当地省级物价部门的价格证明,到北京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一: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 附件二:国家计委公布的GMP认证、GMP达标原研制企业名单 附一: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按时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并商有关部门,现将初步审定列入中 央管理价格目录的青霉素、头孢、大环内酯等3类15种化学药品和6类32种生物制 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表中未列的其它剂型规格药品价格,暂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与表中所列规格保持 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报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备案。 二、为鼓励和引导使用疗效好、质量稳定、价值低的基本治疗药物,此次审价后的 部分品种的批零差率作了适当扩大。 三、在审定的药品价格中,已获取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GMP认 证证书》的企业和原研制开发企业,执行审定后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计委提出申 请单独定价(申请中应包括不能执行统一价格的理由、产品质量指标的对比情况,专家、 医疗单位的评定意见,申请单独定价的具体价格意见),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 执行。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申请的企业必须按照本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为避免出现同类药品因审价时间的先后而给企业造成新的不平等价格竞争问题, 各地要先对上述同类药品中列入省管目录的品种价格进行审定并公布。 五、经重新审定后的药品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地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检查监督,对不执行上述药品价格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 予以查处。 六、审定后的药品价格自1997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审定价格表 附二: GMP认证、GMP达标、原研制企业名单 一、获得GMP认证的企业: 1.大连辉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研制企业) 2.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射剂分厂) 二、通过GMP达标的企业(粉针剂): 1.北京第三制药厂 2.华北制药厂 3.哈尔滨制药厂 4.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原研制企业) 5.上海新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上海四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发药厂 7.山东齐鲁制药厂 8.山东鲁抗医药企业集团公司 9.杭州赛诺菲制药有限公司 10.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深圳市制药厂 12.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 13.广州南新制有限公司 (zgwjgb 98 02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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