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京经贸管字[2000]005号
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京经贸管字[2000]005号 各局(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淀试验区、昌平科 技园区、丰台科技园区、各区县外经贸委: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除文中所列的四项外,还须提交下 列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权企业概况表。 请各主管部门协助我们做好申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 外经贸政发[1999]660号)(略)
上一篇: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 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函
下一篇:
《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