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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机构改革时机关转为企业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0〕19号 京财社(2000)561号
颁布时间:2000-04-06
2000年4月6日 京人发〔2000〕19号 京财社(2000)561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电子信息产业公司、一轻总公 司、二轻总公司、一商集团、二商集团、仪器仪表总公司、机电控股集团、纺 织控股集团、饮食服务总公司、物资总公司、医药总公司人事处、劳动处、财 务处: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1995年机构改革时,机关转企业前已经退休的人 员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机构改革时,机关转企业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的退休费待遇 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含按退休人员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执行, 高于企业标准的部分,由各转制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二、对于转制企业退休人员要求退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应由各转制 企业做好退休人员工作。 三、各区县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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