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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5-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对纳税人提供的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恢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排灌工程征免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53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沙漠公路防护林生态工程管护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11〕236号)第二条有关“开展的电力、水源井及水泵和排灌设施等灌溉系统的维护及其他业务,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应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282号)第二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牧业排灌工程项目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13〕19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排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14〕397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机耕道路工程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14〕423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4号)附件1中第8条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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