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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2015〕82号颁布时间:2015-06-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1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坚决杜绝明减暗增、明放暗收。一要认真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续管理文件规定,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二要结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和征管规范,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三要对自行制定的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文件或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2.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

  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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