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颁布时间:2013-12-30
《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自治区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新疆自治区范围内印制、使用、管理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自治区地税系统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报查联、存根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自治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州、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二)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三)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四)负责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五)组织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六)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