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13〕60号颁布时间:2013-04-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自
一、纳税地点
拥有挂车的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在其挂车的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时间
对于应在2013年3月1日后投保,但根据现行政策不需投保挂车“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
三、工作要求
主管地税务机关,对挂车纳税人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征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