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416号
颁布时间:2007-08-07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建筑行业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的请示》(乌地税发[2007]8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77号
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实际,经研究,区局意见:对你市建筑纳税人跨区、县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可以不按照外出经营或异地施工来进行税收征管,应视同为在本地施工,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对跨区、县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建筑纳税人的具体征管措施由你局研究确定。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开展集中受理、统一结算金融服务项目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