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81号颁布时间:2007-11-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函》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认定审核问题
  (一)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农村、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11月30日前,持营业执照(运营资格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执行的价格标准(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以及公共交通车船的种类、核定载客、车辆牌照号码等明细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备审核。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发给《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从2008年起,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每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备审核。
  (三)各地地税局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农村、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及其详细情况汇总上报区局。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使用问题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农村、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时,不缴纳车船税;不能提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应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