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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99号
颁布时间:2006-09-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收取发票保证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对以前年度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清理,12月5日前将自查清理结果上报区局。
三、各级国税机关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必须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立规范的发票保证金台帐,实行分户(纳税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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