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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478号颁布时间:2007-09-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综合管理、税源监控”的流转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有关规定,经区局研究,现就启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开票软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即日起开始启用区局《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自开版及代开版软件,同时将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机打发票统一纳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比对监控中。该软件的发放、使用、培训和维护由各级地税局计算机中心(信息科)及其工作人员负责。
  二、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原则上只能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主管地税部门先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再通过区局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版软件代开机打发票。
  三、启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开票软件是区局为加强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税收征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特别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项目管理工作应随同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开票软件的使用而展开,区局将结合实际尽快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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