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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107号
颁布时间:2007-03-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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