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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98号颁布时间:2007-02-2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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