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45号
颁布时间:2007-04-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38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当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总局规定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国税发[2000]38号、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