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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35号
颁布时间:2007-04-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既是土地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税收征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稳步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二、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5]152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的为普通住宅。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之比。
三、未售部分房产成本不得分摊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县(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自行清算(包括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的清算)与重点清算相结合,着重抓好重点纳税户和重点税源的清算工作。凡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自行清算。将清算结果和本《通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报送的资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款多退少补;2007年8月1日以后,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稽查工作的安排,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六、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近几年土地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区局备案。
七、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对税务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在工作程序、清算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参考本《通知》所附式样(见附件),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格式、内容,并报区局备案。
八、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请各地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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