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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17号
颁布时间:2006-10-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区全区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都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同时还须填报《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作为附表1的补充进行纳税申报。对营业税其他税目的纳税人补充申报表的填报,除区局另有要求外,可由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其他附表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式样由纳税人自行印制解决。
三、推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半年)向区局汇报,以便区局不断改进和完善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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