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17号颁布时间:2006-10-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区全区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都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同时还须填报《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作为附表1的补充进行纳税申报。对营业税其他税目的纳税人补充申报表的填报,除区局另有要求外,可由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其他附表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式样由纳税人自行印制解决。
  三、推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半年)向区局汇报,以便区局不断改进和完善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