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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353号颁布时间:2005-06-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取管理费的规定,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地审核。申请资料不全的,要求其予以说明并补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同意其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及申报情况的的检查,对不属于总机构开支的费用,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严格控制总机构管理费的增长幅度,对违反税收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三、根据总局要求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权限确定为(一)、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直接向总局提出申请;(二)、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三)、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各地要加强对已批准在税前扣除管理费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或超过比例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一些企业未按规定批准而自行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各地要按税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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