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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78号
颁布时间:2005-12-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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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启用车辆购置税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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