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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地税发[2006]181号颁布时间:2006-09-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税务机关保管款要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使用、管理、核算及相关责任,要严格遵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18号)执行。
  三、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
  四、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严禁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滞留、延压、截留国家税款和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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