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税务机关保管款要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使用、管理、核算及相关责任,要严格遵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18号)执行。
三、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
四、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严禁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滞留、延压、截留国家税款和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