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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2号颁布时间:2006-01-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发[2005]201号)转发你们,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政府令第1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管理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税务部门政令畅通,促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要把该项工作做为税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到位;要组织好各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管理办法的内容,增强制作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二、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由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加以统一规范,通过制度,规范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等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和发布一些对本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防止出现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超越职权的规定,甚至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各级税务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减少不必要的流程,提高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克服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随意性问题
  近年来,我区各级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发了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以税收专业会议等非规范方式审议通过,予以执行。
  根据总局的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制度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制作和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发执行,否则,一律不得审议、通过和执行。
  四、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做好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向相关部门报备,提高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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