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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3号颁布时间:2006-02-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汇总纳税范围,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二、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应于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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