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5]368号
颁布时间:2005-06-1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白酒行业消费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酒类生产企业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按其他酒依10%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企业在勾兑过程中如果添加了以其他原料生产的酒精或白酒,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