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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办函[2006]11号颁布时间:2006-03-2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经征求财政、公安部门的意见,现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以下简称《纳(免)税手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辆均属《纳(免)税手册》的发放范围。
  二、挂公安(新O、警)牌照的车辆暂不发放《免税手册》;武警(WJ)、军队专用牌照的车辆不属于《纳(免)税手册》)的发放范围。
  三、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农用机械车辆暂不发放《纳(免)税手册》,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非营运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领取《免税手册》。《纳(免)税手册》的领取可依据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所属单位和性质来确定,若划分不清的,须由上述单位提供相应的财政控办手续来确定。
  五、挂车主要有全挂和半挂车两种,具有两个牌照,只发一本《纳(免)税手册》。
  六、客货两用的车辆,按机动车行车证上所标注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对小型汽车中的轻型普通货车、轻型厢式货车核定乘载人数超过4人(含4人)的,仍按原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地字[1986]00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七、享受定期减免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应核发《纳税手册》,并在手册备注栏加以标注。
  八、各地地税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资料、解答征管政策等形式,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和新的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不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领取《纳(免)税手册》,除按税收征管法处罚外,且不能办理车辆年检审手续。同时,各地要借助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信息资源,积极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夯实征管基础。
  九、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制《纳(免)税手册》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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