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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监管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资分配[2005]46号颁布时间:2005-03-16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04]32号)规定,自治区国资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成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自治区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协调好改革完善监管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其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并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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