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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国税流字[1995]103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新国税流字[1995]1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3《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 充,请依照执行。   1.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照检查年底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尽快传达 到县级税务机关和试点企业。   2.《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 表》暂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附表填写。   3.考虑到我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初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各地执行本《通知》 规定,区局已拟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随后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4.按目前条件,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由地、州、市局 固定人员和设备进行。待条件具备,再予增设办理。届时区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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