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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别消费附加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新财综字[1995]59号颁布时间:1995-07-26

       1995年7月26日 新财综字[1995]59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63号文规定,对特别消费行业征收特 别消费附加,做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疆大学进入“211工程”。有利于加速发 展新疆的教育事业,这对我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这部分资金 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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